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精神,对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以上,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广西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之一,并经城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或曾在岗现离岗的乡村医生,对其生活困难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经自愿申请,村委会和镇卫生院核实,审批通过符合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12人(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上述生活补助政策),现将拟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6日。
对以下公示人员存在死亡、乡村医生身份不符、从事乡村医生年限不符等情况,请在公示期内,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我局举报。反映情况要求署名真实姓名;匿名反映情况的,要求内容具体,线索清楚,以便核查。
举报电话:0771-4928571
联 系 人:申春华、赵彩凤
举报地址: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917办公室)
邮编:530219
附件:1. 附件1:广西农村60岁及以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15.10.19.xls
2. 附件2: 广西农村年满45岁未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统计表15.10.19.xls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