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我区各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依法批准实施。为严格实施规划,规范规划调整、修改,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5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调整修改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或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等土地利用重大布局,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增加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等(以下简称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原则性修改。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与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的前提下,因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局部修订,或因批次用地项目占用有条件建设区或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零星分散一般农用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局部修订。
(三)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控制规划调整、修改的次数,原则上每年各级规划因城镇村批次用地项目涉及的调整、修改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四)以下各情形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2.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保、殡葬等特殊原因,项目用地属于单独选址且选址有特殊要求,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4.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库区移民、政策性异地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项目,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5.紧邻原厂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工矿企业,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6.经批准城市升格、县改为市、乡镇改为县城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撤并,有关城市(镇)和乡镇功能定位提升转变,确需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等,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7.因行政区划已依法作调整,经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估,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认为确需对规划约束指标进行修订,对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进行相应调整的;
8.在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出现《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第6.2.1.3条地类不符合基本农田要求、禁止划入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规划的;
9.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以下各情形经依法批准可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因特殊原因,城市(镇)、集镇村庄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占用有条件建设区或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零星分散一般农用地的;
2.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编制规划时项目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3.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对现行规划确定的项目选址用地总体布局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4.在规划用地指标和规划图上均已预留为工矿用地,但在规划文本中没有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因项目用地选址有特殊要求,需部分超出原规划预留工矿用地范围,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局部调整规划的单独选址工矿项目;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调整修改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
(六)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进行,上一级规划修改涉及修改下级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下一级规划修改不得突破上一级规划约束指标。
确需改变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市区组团、市区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用地主要拓展方向,或突破市下达市区、县规划约束指标的,应修改市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通知涉及的下级人民政府对下级规划做出相应修改。
确需改变县规划确定的县城、城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用地主要拓展方向,或突破县下达乡镇规划约束指标的,应修改县规划,并由县人民政府通知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规划做出相应修改。
确需改变乡镇规划确定的城镇、集镇、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用地主要拓展方向的,但不突破乡镇规划约束指标的,修改乡镇规划。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可以委托具备土地规划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
建设用地单位应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了解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确需调整、修改规划的,在申报用地预审时应一并提出。其中,需调整规划的,按桂国土资发〔2008〕15号文件要求组织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并将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作为重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32号)要求组织编制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将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作为重要内容并在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中专设单独篇章。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批准文件,在申报用地预审时应一并提出,委托具备土地规划资质的机构按要求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属于第(四)条第7款规定情形和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备土地规划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报批。
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前应经过论证、听证,并根据论证、听证情况修改完善。
规划修改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涉及基本农田的,逐级上报国务院。
规划修改方案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直接批复或授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
规划调整、修改方案评审与项目用地预审论证,由同一个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一并进行;由不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可由其中的上级部门组织评审、论证。属于规划调整的,重点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报批材料一并逐级报批,但属于第(五)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中调进用地占本批次用地的比例达到40%及以上的,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涉及规划调整的,规划调整方案经原规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批复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用地。
规划调整上报材料包括:
1.规划调整方案;
2.规划调整说明报告;
3.规划调整图件。
4.电子数据光盘。
(十)以下各情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报批材料一并上报:
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项目,涉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的急需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2.确需调整基本农田的。
(十一)前款规定以外的修改规划情形,应将规划修改方案上报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批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用地。
(十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单独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报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一式1份,同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式2份:
1.有关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
2.规划修改方案、图件、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电子数据光盘;
3.专家和部门论证意见;
4.听证会纪要。
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报批材料一并上报的,提交以上后3种材料。
三、加强调整修改规划的监管
(十三)如确实必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土地规划资质的机构具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踏勘论证。
踏勘论证应做到科学、客观、公正、高效,有对口专业领域的专家3—5名和相关部门代表参加,对有关内容深入论证。
踏勘论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踏勘论证报告,并附上专家论证意见。
踏勘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批的依据。
(十四)承担编制土地利用总体修改方案和组织踏勘论证的机构应具备土地规划甲、乙级资质。
(十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有关成果上报备案,并按要求上图入库。
(十六)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基本农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划的基本农田划定界线,设立保护标志,依法予以公告,落实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状,明确管理措施,建立资料档案,及时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按有关规定申报验收确认。
列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列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积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时,按调整规划办理,不需要另外补划基本农田。
(十七)严禁擅自修改禁止建设用地边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修改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十八)加强围填海造地规划管理,围填海造地未纳入规划的,按照规划修改要求办理。
(十九)各级规划调整、修改涉及主要控制指标变更的,要优先自我平衡,坚持以确保本级规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为前提,首先在同级、同类指标内调剂、平衡。严禁擅自通过修改下级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调整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突破规划约束指标。
(二十)加强规划数据库的应用、维护、更新的统一管理。建立与规划实施管理相适应的数据库应用、维护、更新监管机制,凡涉及各级规划调整、修改的,规划调整图件采用的规划底图需与规划数据库成果保持一致;调整范围区凡涉及与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接边的,需做好接边处理;数据库维护、更新要与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同时审定,确保彼此衔接一致。
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项目需提交如下电子数据:
1.凡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项目均提交项目范围区,并建立以下属性结构,填写属性,如涉及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调整的项目标示调入调出地块,用颜色区分。
表1 涉及调整的项目范围区属性结构描述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代码 |
字段类型 |
字段
长度 |
小数
位数 |
值域 |
约束条件 |
备 注 |
1 |
调整类型名称 |
TZLXMC |
Char |
10 |
|
非空 |
M |
调整类型名称填写:
调入、调出 |
2 |
土地用途区类型代码 |
TDYTQLXDM |
Char |
3 |
|
见表4 |
M |
|
3 |
管制区类型代码 |
GZQLXDM |
Char |
3 |
|
见表6 |
M |
|
4 |
说明 |
SM |
Char |
200 |
|
|
O |
|
2.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提交规划基本农田调整图层,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用颜色区分,并建立以下属性结构,填写属性。
表2 规划基本农田调整属性结构描述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代码 |
字段类型 |
字段
长度 |
小数
位数 |
值域 |
约束条件 |
备 注 |
1 |
调整类型代码 |
TZLXDM |
Char |
2 |
|
见表5 |
M |
|
2 |
说明 |
SM |
Char |
200 |
|
|
O |
|
3.涉及调整、修改的项目中为交通、能源、水利等独立选址重点项目的,需按以下属性表结构,填写属性。
表3 面状、线状、点状重点建设项目属性结构描述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代码 |
字段类型 |
字段
长度 |
小数
位数 |
值域 |
约束条件 |
备 注 |
1 |
项目类型代码 |
XMLXDM |
Char |
2 |
|
见表7 |
M |
|
2 |
项目名称 |
XMMC |
Char |
100 |
|
非空 |
M |
|
3 |
建设性质代码 |
JSXZDM |
Char |
2 |
|
见表8 |
M |
|
4 |
建设年限 |
JSNX |
Char |
10 |
|
非空 |
M |
|
5 |
用地总规模 |
YDZGM |
Float |
16 |
2 |
>0 |
M |
单位:公顷 |
6 |
新增建设用地 |
XZJSYD |
Float |
16 |
2 |
≥0 |
M |
单位:公顷 |
7 |
建设占用耕地 |
JSZYGD |
Float |
16 |
2 |
≥0 |
M |
单位:公顷 |
8 |
涉及村(镇) |
SJCZ |
Char |
200 |
|
非空 |
M |
|
9 |
描述 |
MS |
Char |
200 |
|
非空 |
O |
|
4.属性值代码类型代码。
(1)土地用途区类型代码。
表4 土地用途区类型代码表
代 码 |
土地用途区类型 |
010 |
基本农田保护区 |
020 |
一般农地区 |
030 |
城镇建设用地区 |
040 |
村镇建设用地区 |
050 |
独立工矿用地区 |
060 |
风景旅游用地区 |
070 |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
080 |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
090 |
林业用地区 |
100 |
牧业用地区 |
990 |
其他用地区 |
(2)基本农田调整类型代码。
表5 基本农田调整类型代码表
代 码 |
调整类型 |
01 |
调入基本农田 |
02 |
调出基本农田 |
(3)建设用地管制区类型代码。
表6 建设用地管制区类型代码表
代 码 |
管制区类型 |
010 |
允许建设用地区 |
020 |
有条件建设用地区 |
030 |
限制建设用地区 |
040 |
禁止建设用地区 |
(4)重点建设项目类型代码。
表7 重点建设项目类型代码表
代 码 |
重点建设项目类型 |
01 |
能源 |
02 |
交通 |
03 |
水利 |
04 |
电力 |
05 |
环保 |
99 |
其他 |
(5)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性质代码。
表8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性质代码表
代 码 |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性质 |
01 |
新建 |
02 |
改建 |
03 |
扩建 |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