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4
南司通[2011] 138 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司法局制定《南宁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南 宁 市 公 安 局
南 宁 市 司 法 局
2011年12月19日
南宁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的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
第三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决定前,可以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自收到法院委托调查函之日10日内完成,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社会调查报告寄至所委托法院。应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其居住地址,派出所应予配合。
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教育背景、职业背景、社会交往、邻里关系、行为、身心特征、平时表现、精神状态、犯罪情况以及影响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判决或裁定的相关情况,最后要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应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并当庭做出书面保证。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的,由其监护人做出保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或决定做出后7日内持《刑事判决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第七条 判决生效后或决定做出后,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至罪犯户籍所在地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收到材料后,应在7日内将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人民法院。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1、刑事判决书;2、起诉书副本;3、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4、结案登记表;5、社区矫正保证书。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1、刑事判决书;2、起诉书副本;3、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4、结案登记表;5、社区矫正保证书;6、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监外执行并且鉴定书、具保书。
第三章 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所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看守所应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其居住地址。派出所应予配合。
第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所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看守所应发给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同时令其做出书面保证。
第十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所时,看守所应告知其自出所之日起7日内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假释证明书》或《释放证明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第十一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所后,看守所应当自罪犯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至罪犯户籍所在地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将回执以挂号的方式寄回看守所。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1、刑事判决书;2、起诉书副本;3、刑事案件案执行通知书;4、罪犯身份登记表;5、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书、具保书;6、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书;7、罪犯评审鉴定表;8、社区矫正保证书;9、减刑裁定书。
假释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1、刑事判决书;2、起诉书副本;3、刑事案件案执行通知书;4、减刑、假释裁定书;5、假释证明书;6、罪犯身份登记表;7、罪犯评审鉴定表;8、社区矫正保证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1、刑事判决书;2、起诉书副本;3、刑事案件案执行通知书;4、释放证明书;5、罪犯身份登记表;6、出监鉴定表;7、罪犯评审鉴定表;8、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四章 监狱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监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监狱应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其居住地址。派出所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监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监狱应发给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同时令其做出书面保证。
第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时,监狱应告知其自出监之日起7日内持《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或《假释证明书》或《释放证明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第十五条 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后,监狱应当自罪犯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至罪犯户籍所在地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收到材料后,应在7日内将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监狱。
假释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1、刑事判决书;2、起诉书副本;3、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4、减刑、假释裁定书;5、假释证明书;6、罪犯身份登记表;7、罪犯评审鉴定表;8、社区矫正保证书;9、罪犯出监心理评估表。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1;刑事判决书;2、起诉书副本;3、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4、释放证明书;5、罪犯身份登记表;6、出监登记表;7、罪犯评审鉴定表;8、社区矫正保证书;9、罪犯出监心理评估表。
第十六条 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应当自接到监狱管理局的批复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直接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紧急保外就医的,应立即送达。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1、刑事判决书;2、起诉书副本;3、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4、罪犯身份登记表;5、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书、具保书;6、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7、罪犯评审鉴定表;8、社区矫正保证书;9、减刑裁定书;10、罪犯出监心理评估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看守所和监狱向司法行政机关寄送社区矫正文书材料不影响有关法律文书向派出所的送达。
第十八条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