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镇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提制定此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为镇机关办公车辆。
二、使用原则
检车严格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相对固定的原则;坚持安全有序、先急后缓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三、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的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1.镇机关公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落实专人统一调度,并做好行车登记台账。
2.各部门、站所提出用车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党政办公室视用车情况安排。不按规定办理申请的,不得派车。
3.工作人员外出办事,路程较近时,党政办不安排车辆,如遇急件报送、突发事件等情况外。
4.车辆实行节假日及夜间归位管理,节假日或下班后的车辆必须停放在镇政府大院内,并向党政办上交车辆钥匙,党政办负责车辆的安全保卫,记录好车辆出入库时间,遇到情况及时报告。未经党政办公室允许,驾驶员不得将车停放在镇政府大院或制定停车点以外的地方过夜,否则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5.政务值班车辆的使用,须经带班领导同意。非工作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使用公务车辆的,须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人员作好出车记录备查,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安排车辆。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严格控制车内配置,购置必要的车内设备,须经党政办公室核定,方可购置。
2.公务车辆应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对于月油耗超过上年度油耗平均数的需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对驾驶员给予相应罚款。
3.镇机关公务车辆应到指定的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予报销。公务车辆需要维修时,须经党政办公室审批盖章后,方可进厂维修。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在场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向修理厂提出。车辆出厂时,驾驶员必须检查验收并签字。车辆维修费用,由党政办公室与维修点同意结算,报销时要附修车计划、明细表。未经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送厂修车。
4.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经由党政办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
5.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维修费,按情节轻重,由驾驶员予以负担。
6.私闯红灯、乱停车、超速、驾驶未佩带安全带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7.节假日和每天下班时,车辆凡未按时回镇机关(或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的,用车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否则,发生任何意外,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
五、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自觉维护镇机关的良好形象,要经常保护车况和车辆的整洁,不开“病”车,不开“英雄”车,严禁无照驾驶、酒后驾驶。严禁将车交给他人和随车人员,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承担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2.党政办派出车辆必须由镇机关专职驾驶员驾驶。
3.驾驶员应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在做好服务的同时,严格遵守不超载原则,对因公事要求超载的人员,由驾驶员联系党政办另行安排车辆。
4.节约用油,降低消耗。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驾驶员要控制空调的使用,天气不炎热(寒冷)和长时间等人办事时,驾驶员不得在车上开空调。
5.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