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宗)委(局),县(市、区)民族(宗教)局: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民委、公安厅转发了《办法》(桂族发〔2015〕134 号)。为切实做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管理工作,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民委统一设计的有关表格进行民族成份变更审批管理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要及时组织负责审核有关人员学习《办法》,掌握《办法》的新规定和新精神,确保《办法》在当地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各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变更民族成份审批工作,对于违法、违规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各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将《办法》张贴在单位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并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有关政策。
五、各市民民族工作部门每半年(上半年于7月5日前,下半年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gxmwzfc@163.com)向自治区民委备案一次。
六、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公民民族成份信息化管理,定期交换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数据,建立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认真做好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管理工作。
附件: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 份申请审批表填表及递交材料说明.doc
附件2.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附件3.受理通知书.doc
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doc
附件5.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备案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