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单位 |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便民服务)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良庆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A101000000 |
办理广告招牌标识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
县级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试行)》、南宁市城市管理局文件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招牌标识管理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城管通[2013]403号 |
根据《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良庆区内需要办理广告招牌标识设置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
|
2 |
良庆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A10610000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审批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02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
南宁市良庆区区域内需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法人。 |
|
3 |
良庆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A12790000 |
非经营性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县级 |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人大批准施行的《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占用申请书和占用地点设置平面图,向市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准予占用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2008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南宁市良庆区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
|
4 |
良庆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A12860000 |
经营性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县级 |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人大批准施行的《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占用申请书和占用地点设置平面图,向市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准予占用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2008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南宁市良庆区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
|
5 |
良庆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A12910000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县级 |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人大批准施行的《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红线图、施工图或者施工方案,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南宁市良庆区内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
|
6 |
良庆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A12970000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县级 |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人大批准施行的《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占用申请书和占用地点设置平面图,向市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准予占用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2008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南宁市良庆区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
|
7 |
良庆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A91660000 |
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县级 |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南宁市良庆区内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
|
8 |
良庆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A9168000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容量50万立方及以下或面积80亩及以下) |
县级 |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 |
南宁市良庆区内需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