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安监函〔2017〕37 号
转发《南宁市安监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
现将《南宁市安监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制度>的通知》(南安监函[2017]340号)转发你们,请及时将本辖区符合自治区及《南宁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的失信企业或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信息报送市安监局法规科,以便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 南宁市安监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制度》的通知.pdf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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